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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03月16日 21:03 编辑:网站管理员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内涵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培育教学成果,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是指以高等教育理论为指导,以解决当前形势下高等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为目的,以项目管理形式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承担的校级、省级及其以上教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四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师、教辅、教学管理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各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第五条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申报按其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项目的选题范围应与课题申报指南相符。

(三)项目主持人(即项目负责人)限一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一定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项目组人员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

(四)已有校级或省级在研教改项目的主持人,项目结题后方可作为主持人申报新项目。

(五)为保证研究质量,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最多可参与2个教改项目的申报,且只能在一个教改项目中担任主持人。

(六)外聘教师和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但可作为成员参加研究;符合条件的人事代理教师可以申报。

第七条非校级课题按其相应的申报要求执行。

第八条已经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教改立项课题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九条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程序

(一)学校教务处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改研究项目指南。立项指南每年发布一次,如学校有特殊、重大项目需要研究,可另行安排。

(二)以系为单位统一申报,各系(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组织团队,依据项目指南开展研究讨论并申报课题,填写《吕梁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申报书》并提交支撑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系(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申请人应对项目申报书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反复修改,系(部)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成员水平与结构,立项背景与意义,项目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内容、方法、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项目实施计划、研究思路、预期成果,项目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等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正式立项名单并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六)立项结果公布后,教务处组织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完成期限,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不得少于申报表中所列的改革与建设目标。任务书一式三份,教务处、所在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各留一份。

(七)省级教改项目依据省级申报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教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一条教改项目的立项条件

教改项目立项须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设。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具备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环境和相应条件,既要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又要从我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出发,注重系统研究、整体优化、综合实践,要为我校产生明显的效益。

(三)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合理的进度安排、具体可测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且有较大的改革力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根据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及指导由各系部组织进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所在系部应按时提交《吕梁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并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教务处负责对教研项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在研期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可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调整后,原项目负责人可作为主要成员或项目组顾问参加项目研究并指导项目组工作。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教师,离任前应写出项目阶段总结、项目组各成员工作情况、项目组成员变更及经费使用报告各一式二份,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系部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所有材料归档、保存,做为项目完成后验收、获奖排序时的依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吕梁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核准。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延期1次。

第十七条获省级以上经费资助的教改项目,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财务制度。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经费支持的校级立项项目,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或绩效倾斜。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应予撤消: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和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四)拟撤消的项目,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并下达撤消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项目组在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后,应通过所在系部向教务处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课件(软件)、教材、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项目结项要求:

(一)正式发表不低于我校层次、与课题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其中省级项目须为核心期刊),或者正式出版教研著作或教材1部。

(二)完成项目申报表及任务书中约定的其它研究任务,如关于项目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实施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对照任务书进行成果整理,填写《吕梁学院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结题申请表》,撰写《项目研究总结》,准备相关支撑材料。《项目研究总结》(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

(二)教务处下发结题验收通知,系部对项目组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系部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系部项目验收材料向教务处统一提交。材料不合规范者,教务处将不予验收。

(三)教务处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项目评审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编号归档,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结题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学校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限期截止后,视其完成情况做出是否允许其再次申请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需延期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未办理批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学校不再接受该项目的后续结题申请。属校级以上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合作完成项目。已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变更的,应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申请增加人员,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如申请替换人员,项目负责人、被替换人、替换人均需要签字同意。

(三)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变更,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项目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申请人填写、专家评审认可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第二十六条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刊物上正式发表或有录用通知,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申报并获立项的项目,所取得成果必须署名“吕梁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所取得成果,在署名中,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但可以不是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时,应注明项目编号及名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教改项目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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