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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关于调、停课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01日 21:18 编辑:网站管理员1 点击:[]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表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是按时间、按进度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具有严肃性与稳定性,任何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进行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授课时数和调整教学进度,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抽调任课教师。

三、开学、放假日期应按校历规定执行。开学准备工作须在开学前三日完成,不得因准备不足而延误开学和开课。课程的授课课时必须严格保证,考试不得提前在授课时间内进行。

四、调课应与其他教师的课对调为宜,尽量不要改为停课自修,如无法与其他教师对调而停课的,事后应安排补课。

五、节假日前组织班级庆祝活动等,一律不准停课、调课。

六、因下列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停课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有关手续。

1、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系(部)的有关重大问题;

2、任课教师必须出席的有关重要学术会议;

3、承担科研项目(课题)的任课教师必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4、任课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不能上课;

5、开学3周内原则上不予调课,确需调课者须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6、有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的,应由系部领导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出调、停课通知;

7、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的调、停课,由学校统一安排和通知;

8、其他确需调、停课的有关事宜。

七、调、停课管理办法

1、凡要求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天填写《吕梁学院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持有关材料(如准假单、医院证明等)到本人所在系、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送本人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部)各1份,教务处留存1份。

2、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必须由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当天补办调、停课手续。

3、必须保证公共课的教学时间,如遇有见习、课程设计、户外写生等以及组织其他教学活动需要调整公共课上课时间时,须提前2周经双(多)方协商好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4、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需课调、停课时,由任课教师到本人所在系和教务处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和班级学生。

5、任课教师调、停课在两周内能履行补课方案者,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和班级学生;在两周以后履行补课方案者,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和班级学生。教务处、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和督导室要做好补课情况的检查工作。

6、任课教师不准擅自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教学任务,需由系部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其教学任务,同时做好教学任务的交接工作,并填写教学任务调整审批表,并报教务处审批。

八、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单位或个人,或任课教师己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能按照审批表上补课方案及时补课的,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按《吕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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