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科实习(见习)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见习)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实习(见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实习工作由分管副院长指导,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实习的组织和实施。教务处和教学系部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
1、制定实习的指导性文件;
2、审批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
3、审核实习经费;
4、协助系部建立实习基地。
(二)教学系部
1、组织拟定实习计划,于每学期末填报下学期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并报送教务处和分管领导审批。
2、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制定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实习指导书(或实习手册)。
3、确定实习地点。
4、教学系部应在实习前组织相关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布实习纪律,特别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5、指导本系部各专业实习工作,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6、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提前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到实习单位,便于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7、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2)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各系部应指派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教师进行实习指导。原则上按15~20人配备1名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8、检查、评估实习质量。
9、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1)实习结束以后,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报送教务处。
(2)负责实习总结和学生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二)讲授实习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三)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四)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负责学生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五)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四)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资料整理工作,并交系部存档。
(六)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当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严以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必须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中必须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五)实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实习教学计划
第七条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系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的衔接。
第八条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教学计划,应报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
第九条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教学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一)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四)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五)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六)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第五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确定
第十一条实习基地要满足本科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具备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配合我校的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校企深度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条件成熟的应通过挂牌、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固化为“吕梁学院实习(见习)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系部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确保每个专业都能建立不少于5个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一般以省内为宜,特殊学科的教学实习,可以例外。
第十四条各系部应保证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性,必须建立与基地单位的互利合作关系。要积极主动地为基地单位提供人才,科研以及力所能及的其他服务。要重视对实习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和实习基地的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不断改进基地工作,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
第六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笔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考查成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1、优秀标准:全部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2、及格标准: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
3、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
4、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成果者;
(3)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4)实习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5)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七条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
第七章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系部,系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教务处负责系部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
第十九条教学系部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按照吕梁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教学系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附《吕梁学院实习(见习)质量评价体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书》、《吕梁学院学生外出实习(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吕梁学院实习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