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系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参照《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日常行为考核扣除部分超过助学金发放标准的50%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校规而受警告、严重警告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受
行政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
三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凡受行政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享受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不
得享受特困资助,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不得担任学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