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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系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部分)

2011年08月30日 12:53 编辑: 点击:[]

建筑系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参照《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日常行为考核扣除部分超过助学金发放标准的50%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校规而受警告、严重警告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受

行政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

三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凡受行政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享受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不

得享受特困资助,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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