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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19〕65号 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05月10日 09:23 编辑:网站管理员1 点击:[]

各教学系(部),各部门(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吕梁学院

2019年5月4日

附件:

吕梁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目标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立足立德树人、着眼服务指导”理念,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为原则,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规范和拓展就业市场和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努力为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毕业生升学深造,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国家战略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帮助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学校要逐步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为毕业生提供优质就业指导服务;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队伍;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系统,建成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创造有利于毕业生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环境。

第四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处组织协调、各教学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的三级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各教学系相应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

第七条学校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教学系的整体考核评估体系中。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率统计方法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去向确定及就业率统计方法详见下表。

吕梁学院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率统计方法

序号

毕业去向

就业状况

就业率统计方法

1

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协议

签约率=(协议+合同)/总人数

升学率=(升学+出国)/总人数

灵活率=灵活/总人数

项目率=项目/总人数

就业率=(协议+合同+灵活+升学+出国+项目)/总人数

未就业率=其他/总人数

待就业包括: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考、拟应征入伍、拟创业等

其他暂不就业包括: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拟出国出境等

2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合同

3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灵活

4

升学

升学

5

出国出境

出国

6

国家基层项目

项目

7

地方基层项目

项目

8

应征义务兵

项目

9

自主创业

灵活

10

自由职业

灵活

11

待就业

其他

12

不就业拟升学

其他

13

其他暂不就业

其他

第九条在学校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前(一般在6月10月左右),各教学系需确定每一位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对毕业生提供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造册报送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对没有就业意向或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校视为未就业毕业生,按未就业毕业生处理。未就业包括待就业(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考、拟应征入伍、拟创业等)、不就业拟升学、其他暂不就业等情形。

第五章 毕业派遣及《就业报到证》管理

第十一条毕业派遣及《就业报到证》办理

(一)毕业生毕业派遣的具体时间由山西省教育厅统一安排而定,约在6月底。除协议就业、合同就业、升学(不包含非全日制录取档案不去升学院校者)毕业生按要求派遣到签约单位和升学院校外,其余各种形式就业、未就业毕业生统一派遣回生源地。

(二)我校毕业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由山西省教育厅审核签发,招生就业处具体办理并发放。分为上下两联,上联《就业报到证》(蓝色)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此前往派遣单位报到;下联《就业通知书》(白色)装入毕业生档案。

(三)升学毕业生,不办理《就业报到证》。非全日制升学毕业生,录取学校不接收档案的,按正常本科毕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四)因故放弃升学机会的毕业生,在6月10日前取得录取院校“考生自愿放弃学籍”证明,所在教学系审核通过后,可按正常本科毕业办理《就业报到证》。当年度就业派遣方案执行完毕,升学在读期间放弃攻读资格的,出具就读学校“自动退学”证明、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报到证》补办申请、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出具派遣回生源地申请)等材料,方可办理《就业报到证》。因放弃攻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 永久结业生发给《就业报到证》,但须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学生因故延迟毕业,则延缓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待取得毕业资格后予以办理。确定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永久结业生对待。

第十二条《就业报到证》发放

(一)《就业报到证》集中办理完毕,以教学系为单位到招生就业处统一领取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发给毕业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

(二)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请认真核对单位名称及报到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错误,请及时与教学系老师联系。

(三)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派遣单位凭此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就业报到证》补办规定

(一)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不慎遗失的,可补办新的《就业报到证》;半年以上至四年内不慎遗失的,只能补办《就业报到证明》;四年以后丢失的,本人持有关证件到山西省教育厅档案室复印派遣底簿。

(二)补办时需提交材料:吕梁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原派遣单位的“未报到证明”、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遗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代省教育厅收取的工本费。

(三)《就业报到证明》与《就业报到证》有同等报到及迁户作用,但不能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与签订

第十四条毕业生求职择业原则上应使用由学校统一设计的《吕梁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派遣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档案转递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管理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我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式四份,复印无效。招生就业处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各教学系。

(二)各教学系应有专人管理《就业协议书》,必须妥善保管,发放时登记编号和申领人学号,不得重发,不得转借和随意更换。就业工作负责老师在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将相关统计表格、剩余《就业协议书》封存后留系保管。不按学校规定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或因此引发问题的,按学校就业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予换发/补发,但因损坏、遗失或违约等特殊原因按规定办理换发/补发手续。补发或换发的《就业协议书》签注“换发”或“补发”字样。

(四)《就业协议书》换发/补发均需提交《吕梁学院就业协议书换发/补发申请表》。规定如下:

1.遗失: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发布遗失声明一周后办理补发手续。

2.污损:交回污损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办理换发手续。

3.违约:提交签约单位出具书面解约函或人才市场退函(必须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约单位一联若签约单位已留存可不必要回)办理换发手续。

4.换发/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后,教学系须做好备案登记手续。

(五)通过升学考试被录取且档案去升学院校的毕业生,教学系收回其空白《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还需交回用人单位解约函或人才市场退函(必须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六)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生效。《就业协议书》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二)《就业协议书》填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充分洽谈达成一致后,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毕业生基本信息”栏,在“毕业生意见”栏写明“我愿意到××单位工作 ”并签名;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栏,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没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签字盖章(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等地须另附当地相关部门等审批函)。

(三)《就业协议书》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先经毕业生所在教学系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审核盖章,最后到招生就业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若用人单位确因某些特殊原因需学校先签章,毕业生可到教学系和招生就业处办理签字、签章手续。

(四)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招生就业处、用人单位、教学系、毕业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七章 违约与调整改派办理

第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主要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调解决。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行为属学生个人行为,其相关所有事宜由毕业生自行与单位协商解决。学校要求毕业生诚信就业,学校对有违约行为的毕业生登记备案。考虑违约的毕业生应慎重思考。

第十八条在学校就业派遣方案上报前,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或回生源地,需办理完违约手续后方可根据新的就业证明材料重新纳入就业派遣方案中。

第十九条办理违约手续需提交材料:派遣单位出具书面解约函或人才市场退函(必须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一联若已留存可不必要回)。

第二十条在学校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后,毕业生提出更改签约单位,按学校调整改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调整改派规定

(一)每位毕业生只有一次调整改派机会。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初次派遣至生源地的(不论省内或省外生源),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四年内联系到用人单位,可申请重新派遣;毕业时派遣至签约单位或人才市场的,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调整改派,超过一年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二)调整改派程序与所需材料

1.毕业时派遣回生源地的,提交材料包括:原《就业报到证》、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调整改派申请。

2.毕业时已派遣至签约单位,违约后到新的用人单位的,提交材料包括:原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或人才市场退函(必须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原《就业报到证》、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调整改派申请。

3.毕业时已派遣至签约单位,违约后要求回原籍的,需提交材料包括:原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或人才市场退函(必须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原《就业报到证》、调整改派申请。

第八章 校内招聘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生就业处是校内招聘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各教学系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教学系举办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招生就业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供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招聘简章。如未三证合一,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双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招聘。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招生就业处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处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于2019年5月再次修订,校内原有其他办法有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矛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政〔2019〕65号 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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