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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办法

2015年04月18日 17:26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团组织“推优”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团章》有关规定和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推优”工作在校团委和各系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大学生共青团员“推优”工作,由各系分团委负责组织各系团支部实施。

第四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完成。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推优”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我校,且年龄在18-28周岁的共青团员。

第六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入党意愿强烈,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

(二)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团学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共青团的形象,言行一致。

(三)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向上,热爱集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期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门次,学习成绩排名不得低于班级前60%(主要学生干部可酌情放宽至70%)。

(五)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素质拓展、文明创建等团的各类活动,表现突出。

(六)获过以下某一项或几项表彰奖励,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院长奖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凡受过校内外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前不予“推优”。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每学期校团委将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各系分团委的“推优”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推优”名额:学生各团支部每学期按团支部人数的20%进行推荐。

第十条各团支部根据本系统一安排组织召开“推优”大会,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总人数的3/4。

第十一条“推优”大会的召集和团支部意见填写由团支部书记负责。

第十二条“推优”大会流程:

(一)介绍“推优”办法及候选人名单。团支部书记宣读“推优”办法和程序,介绍“推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团员均可作为候选人。

(二)候选人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学习、参加社会工作及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自我评述需实事求是,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

(三)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成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四)投票推选。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才能获得“推优”资格,然后按得票数从多到少确定“推优”人选,直至额满为止。

第十三条“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将团支部推荐结果报所在系分团委,(格式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各系分团委审核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十五条各系分团委公示无异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系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推优”汇总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二)上报校团委审批,并统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十六条校团委审批公示后,由分团委书记指导推荐对象填写《吕梁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各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团支部“推优”意见,并上交各系分团委。

第十八条各系分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考察,在《推荐表》上填写各系分团委意见,并上交校团委。

第十九条校团委在《推荐表》上签署校团委意见后,将《推荐表》返送各系党组织备案和留存。

第二十条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有效。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相关人员 “推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推优”工作接受全体团员和学生的监督,广大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吕梁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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